各區、縣人事局,市政府各委辦局、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人事(幹部)部門:
為規範本市事業單位聘用行為,完善以契約管理為基礎的人事管理體製,保障聘用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人事製度改革,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範崗位(項目)聘用
凡本市新建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新進職工🧔♂️,都應按照事業單位聘用製的要求,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以崗位(項目)聘用為基本內容的聘用合同🕵🏻♀️💐,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建立聘用關系🔒。 本市尚未實行聘用製度的事業單位,應按照“按需設崗😇🖼、按崗擇人”的原則🧜🏽♀️,以崗位(項目)聘用為前提🙅🏻♀️,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與原固定製職工的聘用合同訂立工作🟦。不適合崗位(項目)要求的未聘人員,不應訂立聘用合同。 已經實行聘用製度的事業單位,應根據發展了的情況進一步規範🏄🏻♂️:原分別訂立聘用合同(俗稱“大合同”)和崗位合同(俗稱“小合同”)的🤸🏻♂️,應合並為新的聘用合同;原訂立的聘用合同與崗位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原則上應以合並前的聘用合同期限作為合並後的聘用合同期限(雙方另有約定除外),同時應當約定崗位調整原則,作為補充條款寫入合並後的聘用合同。原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未約定終止條款的,應約定終止條款或重新訂立聘用合同;原訂立的聘用合同必備條款不全或過於原則的,應訂立補充協議或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實行聘用製度後,不再填寫《聘用製幹部審批表》和審批新的聘用製幹部。
二、健全聘用合同管理
用人單位與職工自訂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關系之日起,至解除或終止合同、解除聘用關系之日止🧆,是一個動態的雙向選擇過程。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單位實際製訂聘用合同管理的規章製度,明確聘用合同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原則⛹🏽、條件和程序👩🏻🔬,配套標準表式,規範聘用行為。 1☮️、建立聘用關系應履行訂立聘用合同手續❎。 (1)用人單位招聘錄用職工,應按規定訂立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規章製度作為聘用合同履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在訂立聘用合同前將相關內容告知當事人。 (2)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但用人單位希望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及時將《續訂聘用合同意向書》送達職工。經雙方協商一致,辦理續訂聘用合同手續👳🏽♂️。 (3)聘用合同期將滿,用人單位希望續訂聘用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將《續訂聘用合同意向書》送達職工🧑🏿⚕️。經雙方協商一致𓀔,辦理續訂聘用合同手續。 (4)聘用合同期屆滿,僅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自動順延其聘用合同期限👰🏼。 2、變更聘用關系應履行變更聘用合同手續。 (1)職工工作崗位(項目)或權利義務變更📁,經協商一致,應重新訂立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條款基本適用的,也可以就變化了的內容訂立補充協議💂🏽♀️。 (2)職工在涉及用人單位技術或商業秘密的崗位上工作,聘用合同約定脫密期的👨🏼💼,應按約定提前變更工作崗位🫷,並訂立補充協議或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3)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如轉製、合並、分立等)👨🏽🎤,但原聘用合同的基本內容仍繼續履行的🤹🏻♂️◀️,應及時變更聘用合同主體🫲🏿;聘用合同內容發生變化🔞,雙方協商一致的,應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4)由於約定條件出現而暫停履行聘用合同的👩🏼🦱🧑🏻💻,應協商訂立暫停履行協議👋🏻;由於其它原因而暫停履行聘用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記錄有關事實、根據和時限,作為聘用合同的附件👶🏼。 3、解除聘用關系應履行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手續。 (l)聘用合同期將滿,用人單位希望如期與職工終止聘用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將《終止聘用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 (2)用人單位希望與職工協商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將《解除聘用合同意向書》送交職工。經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職工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書面通知職工;《解除聘用合同通知書》應註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據🎢、理由、解除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職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由於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終止聘用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將註明合同終止時間的《終止聘用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 (5)職工希望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6)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通知書》應註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據、理由、解除時間及其他有關事項。 4🏋🏼♀️、解除聘用關系應出具有關證明並辦理關系轉移手續🧑🏽⚖️。 (1)解除和終止聘用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出具《上海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聘用關系證明》(見附件)🪡,作為職工與其他單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勞動)關系和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憑證。實行聘用製度的事業單位,其職工流動不再沿用“商調”辦法。 (2)單位與職工解除聘用關系的,在出具《上海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聘用關系證明》的同時,應按規定協助轉移社會保險關系,或出具申領失業保險金所需的有關證明。
三、建立職工聘用信息資料
建立職工聘用信息資料,全面記錄職工聘用合同履行情況⛱,是完善聘用合同管理的基礎性工作。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的職工聘用信息資料,記錄與職工訂立、履行聘用合同和職工培訓、考核、獎懲等方面的情況,作為崗位(項目)聘用和續訂🏂、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依據。 職工聘用信息資料應包括用人單位招聘時個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在人事管理中形成的相關材料: (1)招聘時個人提供的自薦、推薦材料👨🏿⚖️,以及考試👑、考核等材料⚾️; (2)聘用合同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等反映崗位(項目)變動及履約全過程的材料💪🏿; (3)用人單位出資培訓、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及因保守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秘密等而達成的專項協議; (4)年度🏄♀️、任期考核和項目完成情況等考評材料; (5)工資、福利材料🦐; (6)培訓材料; (7)獎懲材料; (8)其他相關材料。
四🔏、完善崗位(項目)管理製度
遵守單位規章製度👠🏩,一般都作為聘用合同的履約條件之一。因此👩🏼⚕️,用人單位應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逐步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崗位(項目)管理製度和內部分配製度🚥,為實現契約化管理提供必要的製度保障。用人單位通過合法程序製訂的規章製度,應及時公布。相關規章製度一般包括: 1🫵🏿、公開招聘和考試辦法; 2、崗位設置及崗位序列規範👰♂️🚶🏻; 3、崗位(項目)分配(含工資與福利)製度🚴🏼♀️; 4、培訓製度; 5🤙🏿、考核製度❌⛹🏿♀️; 6👱🏽♀️⚫️、獎懲製度; 7、保守單位知識產權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的保密製度🔒; 8🤹🏽♂️、其他有關規章製度🙋🏿♀️。
五、加強聘用合同管理的監督和指導
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參與崗位(項目)設置👨🏽💻、崗位(項目)聘用、聘用合同管理👉🏽↙️、內部分配等實施方案的製訂,對推行事業單位聘用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化解矛盾👨🏿🏭,充分發揮其在推行事業單位聘用製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 各區、縣人事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根據地區和行業特點🥷🏿🦎,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人事製度改革的政策培訓和業務培訓,指導事業單位建立健全的規章製度🧝🏻,完善崗位(項目)聘任和聘後管理🌺,促進事業單位聘用製的順利實施。
六🤎、其他事項
1、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2、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上級組織部門安排交流的幹部🍅,以及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仍從其規定📥。
附件:《上海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聘用關系證明》(樣張)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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